钢铁业等排污许可证核发全面启动

近日,环境保护部印发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(2017年版)》和钢铁、水泥、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,并下发了《关于做好钢铁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环办规财〔2017〕68号,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。为进一步统筹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,结合本市实际,现将钢铁、水泥、石化三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、球团、炼铁、炼钢、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,行业代码为311、312、313。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(熟料)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、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,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,行业代码301。其中,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。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中含乙烯、芳烃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,行业代码为251、261。未列入本次核发范围以上行业的其它企业,应当在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》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。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名录的规定,分行业开展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组织实施工作,确保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前核发完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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